第三節(jié)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訴訟時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法人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或必要的經(jīng)費來源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法人的種類
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考點】(三)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法人不享有某些專屬于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和專屬于自然人的義務(2)與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一樣,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chǎn)生、同時終止。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機關或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xiàn)。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代理只能適用于民事行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之分。狹義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采用廣義的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或經(jīng)由間接代理人歸屬于被代理人。
【考點】(二)代理的種類
1.根據(jù)代理權產(chǎn)生的根據(jù)不同,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據(jù)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這種代理稱為本代理。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nèi)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根據(jù)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間接代理制度。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考點】1、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a.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特別原因(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2、代理關系消滅的效果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chǎn)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
我國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具有如下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受領且受法律保護。(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其具體內(nèi)容只能由法律做出規(guī)定,民事主體必須遵行。
【考點】(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皆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②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1年。
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③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④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
(3)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fā)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考點】(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為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不可抗力時,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但客觀上無法行使。
(3)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的時間,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4)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后,中止的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內(nèi)。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xù)進行,與中止前已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合并計人總的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法定事由,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法律規(guī)定的20年權利最長保護期內(nèi),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shù)不限。
(2)可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為于中斷事由發(fā)生后,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的延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