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出具個人評審意見
依法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運用個人相關的能力、知識和信息,對投標文件進行全面評審和比較,在評標工作中發(fā)表并出具個人評審意見,行使評審表決權是評標委員會成員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主要義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對其參加評標的工作及出具的評審意見,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2)簽署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直接的工作成果體現(xiàn)為評標報告。評標報告匯集、總結了評標委員會全部成員的評審意見,由每個成員簽字認定后,以評標委員會的名義出具。
(3)需要時配合質(zhì)疑和投訴處理工作
對于評標工作和評標結果發(fā)生的質(zhì)疑和投訴,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質(zhì)疑和投訴時,往往需要評標委員會成員做出解釋,包括評標委員會對某些問題所作結論的理由和依據(jù)等。
(4)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投標文件評審直至提出評標報告的全過程中,均應恪守職責,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這是每個成員最根本的義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披露存在依法不應參加評標工作的情況并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