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招標公告發(fā)布后調整資格條件
[背景]某國家糧庫工程設計采用國內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招標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其中的資格條件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工程設計商物糧行業(yè)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3)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guī)模不少于本次糧庫建設規(guī)模三項以上的設計業(yè)績;
(4)通過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并成功運行兩年以上。
招標公告發(fā)出三日后,已經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此時招標人感覺公布的資格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和“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guī)模不少于本次糧庫的設計業(yè)績三項以上”太高,可能影響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于是決定將上面的注冊資本金調整為600萬元人民幣,將近三年類似項目的業(yè)績由三項調整為兩項,但怎樣實施存在三種意見,其中:
a、招標公告已經發(fā)出了三日,同時已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為了減少招標時間,可以直接在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中對上述兩項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并在開標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這樣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
b、不用告知投標人,僅需在評標過程中靈活掌握就可以了,這樣既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實現,又不至于引起投標人對調整資格條件的各種猜疑,有利于投標人競爭。
c、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以公告方式終止招標,在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同時調整資格條件,并通知已經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更換新的招標文件,開標時間相應順延。
這當中,意見a和b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而意見c則需要順延開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