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2011年《采購示范法》及其重點內容
2011年7月1日,貿法會委員會第44屆年會通過了《采購示范法修訂本》。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示范法》,相較新版適用范圍增大了。
2011年《示范法》對標準采購、緊急采購、簡單低價值采購,以及大型復雜項目規(guī)定了不同的采購程序。新版《示范法》允許采購實體利用電子采購和框架協(xié)議等現代商業(yè)方法在采購中最大程度地提升效益。
(1)電子逆向拍賣
根據《采購示范法》,“電子逆向拍賣”系指供應商或承包商在規(guī)定期限內相繼提交更低出價,出價自動評審,采購實體選出中選報價書所使用的在線實時采購工具。其適用范圍為:采購實體可以詳細描述采購標的的規(guī)格;可以確保足夠數量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有效競爭;并且,評標標準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額表示。
采購實體既可以單獨使用電子逆向拍賣授予合同,還可以與其他采購方式(如框架協(xié)議)結合,作為授予采購合同前的一個階段而使用電子逆向拍賣。其中,作為獨立采購方法的電子逆向拍賣的程序如下:7步
1)采購實體征求出價,應當登載電子逆向拍賣邀請書;
2)如果認為有必要,采購實體可以規(guī)定參加電子逆向拍賣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最高數量;
3)采購實體可以根據特定采購的情形,決定在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審查或評審初步出價;
4)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對初步出價進行了審查或評審的,采購實體應當在初步出價審查或評審完成后:
5)電子逆向拍賣的登記和舉行拍賣的時間。
6)電子逆向拍賣期間的要求。
7)電子逆向拍賣結束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