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著作權限制(掌握)
一、合理使用
第一,必須是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三,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主要是人身權)。
1.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其目的在于研究問題、制定政策、實施管理,根本上是為了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要注意的是:
第一,“國家機關”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
第二,只能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即不屬于公務活動的使用便不適用本規(guī)定。
2.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復制本單位收藏的作品。
是指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要注意的是:
第一,復制的目的只限于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而絕不能是其他用途,更不能以此牟利。
第二,復制的對象限于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不能越出這個范圍。
3.免費表演已發(fā)表作品。
前提:非營利性演出,既不能向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注意:它與義演有本質的區(qū)別。義演雖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要向觀眾、聽眾收費,因此舉辦者要向作者付酬。
4.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5.將中國作者已發(fā)表的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要注意的是:
第一,該漢語言文字作品必須是由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chuàng)作的。
第二,翻譯而成的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僅限于在中國領域內出版發(fā)行。
6.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