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概述
考點一、審計的產生與發(fā)展
(2009年考點)
受托經濟責任——客觀基礎
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社會條件
資源財產的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直接監(jiān)督——直接動因
1、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我國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掌握p4)
西周時期出現了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設立“宰夫”一職
秦、漢兩代都曾采用“上計制度”,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
隋唐時期建立了比較獨立的審計機構:刑部之下設“比部”。
宋代是我國有史以來首次以“審計”一詞命名建立審計機構的朝代:審計司和審計院(2011年考點)
建國以后至1982年以前,我國沒有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以會計檢查代替審計監(jiān)督。
1982年12月5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了我國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建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設立,隨后頒布了一系列法規(guī),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jiān)督工作。(2011、2012年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