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
1.進出境展覽品的范圍:
(1)進境展覽品
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說明書、廣告等。
下列在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fā)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海關根據(jù)展覽會性質、參展商規(guī)模、觀眾人數(shù)等情況,對其數(shù)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①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飲料 的樣品;
②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③布置、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④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fā)的有關宣傳品;
⑤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貨物、物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由參展人免費提供并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②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③不適用于商業(yè)用途,并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④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包裝分發(fā),但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特殊規(guī)定(掌握記憶)
①展覽會期間出售的小賣品,屬于一般進出口貨物范圍;
②展覽會期間使用的含酒精的飲料、煙葉制品、燃料,雖然不按一般進出口貨物管理,但是海關對這些商品一律征收關稅。
(2)出境展覽品
①包括:展覽品、以及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宣傳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辦公用物品。
②與展覽品貨物有關的小賣品、展覽品,屬于一般出口貨物。
2.展覽品的暫準進出境期限(與ATA單證冊的期限一樣)
進口展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批準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3、展覽品的進出境申報(了解)
(1)進境申報
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應在展覽品進境2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xù)。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擔保。
(2)出境申報
應在展覽品出境2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xù)。
4、展覽品的核銷階段(了解)
(1)復運出境
(2)轉為正式進出口
進境展覽品在展覽期間被人購買的,由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xù),其中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還應當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3)展覽品放棄或贈送
(4)展覽品損壞、丟失、被竊
(三)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
1.概述
(1)范圍
可以暫不繳納稅款的上述l2項暫準進出境貨物,除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按各自的監(jiān)管要求由海關進行監(jiān)管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進行監(jiān)管,均屬于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的范圍。
(2)期限(與展覽品的期限一樣)
進口展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3)管理
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由海關總署作出決定。
2、報關程序(了解)
(1)進出境申報
(2)結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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