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jù)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三)銀行匯票的基本規(guī)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xiàn)金。
2.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jù)上的簽章,應為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jīng)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nèi)。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
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qū)嶋H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7.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jù)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銀行匯票申辦和兌付的基本規(guī)定
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依法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nèi),根據(jù)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nèi)。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qū)嶋H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lián),銀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jù)權利時效內(nèi)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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