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試題經濟法基礎訓練測試參考答案及解析
1.
【答案】C
【知識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解析】(1)選項A:屬于行政法規(guī);(2)選項B: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3)選項C:屬于法律,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4)選項D:屬于行政規(guī)章。
2.
【答案】B
【知識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解析】選項B: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基本法律規(guī)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義的基本問題。
3.
【答案】A
【知識點】仲裁
【解析】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在本題中,仲裁協議已經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為有效,所以應當駁回起訴。
【難易程度】難
4.
【答案】B
【知識點】民事訴訟
【解析】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5.
【答案】D
【知識點】民事訴訟(P19)
【解析】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
【答案】A
【知識點】民事訴訟(P21-23)
【解析】(1)選項B: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提起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是1年;(2)選項C: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3)選項D: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難易程度】難
7.
【答案】B
【知識點】民事訴訟
【解析】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的訴訟時效。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發(fā)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那么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12年6月15日,即最終不得超過20年的最長時效。
【難易程度】難
8.
【答案】D
【知識點】法律責任的種類
【解析】(1)選項ABC: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選項D:罰款屬于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9.
【答案】D
【知識點】民事訴訟
【解析】拒付貨款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由原來的2012年6月10日順延15天,至2012年6月25日。
【難易程度】難
10.
【答案】C
【知識點】民事訴訟
【解析】由于老張向小王主張權利,造成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因此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2012年2月10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老張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從2012年2月10日起重新計算,屆滿日為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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