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水路運輸安全技術
一、水運運輸安全基礎知識
(一)水運交通事故的定義
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二)水運交通事故的等級
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人員傷亡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可將水運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個等級。
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4類。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guī)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搶航,違章搶槽,違章明火作業(yè),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guī)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瞭望,擅離職守,助航設備、通信設備和信號使用不當等。
(3)機電設備故障。船舶主機、輔機、舵機、機件、電器或通信設備、應急設備失靈等故障。
(4)其他因素。
二、水運交通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分析
水運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外界條件、技術(人—機控制)故障、不良的航行條件、導航失誤等因素密切相關。
(一)外界條件
1.視距降低
2.氣象惡劣給船舶帶來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3.礁石、淺灘及水中障礙物必給船舶航行帶來影響
4.航路的自然條件和交通密度的影響
5.燈塔、航路標志出現故障、航行資料失效
6.外部因素引起船舶導航設備失效
(二)技術(人—機控制)故障
1.船舶的動力裝置、電力系統(tǒng)技術故障
2.操舵及螺旋槳遙控裝置失控
3.惰性氣體系統(tǒng)故障
4.導航設備故障
5.通信設備故障
(三)不良的航行條件
1.船橋人員配備不齊全、組織混亂
2.人員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貧乏
3.航海圖、資料失效
4.船橋指揮部位工作條件的影響
(四)導航的失誤
1.航行計劃不符合“安全”和“經濟”的原則
2.船舶避讓操縱失誤
3.識別助航標志的失誤
4.導航設備使用失誤
5.他船航行的失誤
三、水運交通安全技術措施
(一)船舶航行定位與避碰
1.船舶導航與定位
(1)導航
為了保證船舶航行安全,首先要確定船舶與位置。實際航向有3種:首先是羅經航向,它是由羅經直接批示的船首方向。羅經航向經過羅經誤差修正后得到正確的船首向,稱為真航向。由于風流的影響,船舶運動的速度是船舶在靜水中運動的速度與風流引起的速度的合速度,該合速度的方向是船舶重心軌跡的方向,稱為航跡向。
測定船首方向的主要儀器羅經包括磁羅經、陀螺羅經。
(2)定位
定位方法按照參照目標可分為岸基定位與星基定位。
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是以人造地球衛(wèi)星為參照目標的位置測定系統(tǒng)。
2.船舶操縱與避碰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統(tǒng)(VTS)
1.VTS的功能與組成
VTS在其覆蓋的水域中搜集兩方面數據:
一方面是航路的氣象、水文數據及助航標志的工作情況;
另一方面是航路的交通形勢。搜集到數據以后,再用適當的方式顯示這些數據,根據國際與當地的船舶交通規(guī)則以及有關的決策準則,對交通形勢現狀與發(fā)展趨勢進行分析,這就是數據評估。
2.VTS設備
一個完整的VTS系統(tǒng)應配置如下主要設備。
(1)雷達監(jiān)測系統(tǒng)
(2)通信系統(tǒng)
(3)計算機系統(tǒng)
3.VTS對船舶的服務和監(jiān)管
(三)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tǒng)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tǒng)(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是一個符合《1979年海上國際搜救公約》規(guī)定的全球性通信網絡。它應能滿足遇險船的可靠報警,對遇險船的識別、定位,救助單位之間的協(xié)調通信,救助現場的通信,可靠、及時的預防措施以及日常通信等各項要求。
1.報警
2.通信
3.尋位
4.播發(fā)海上安全信息
(四)特種貨物與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1.重大件貨物的裝運管理
重大件貨物是指質量、體積過大或尺寸超長的貨物。
按我國規(guī)定,遠洋運輸中,凡單件質量超過5t或長度超過9m的貨物;在沿海運輸中,單件質量超過3t或長度超過12m的貨物,均屬重大件貨物。
按國際標準規(guī)定,凡單件質量超過40t,或長度超過12m,或高度、寬度超過3m的超高或超寬貨物,如車輛、大型成套設備、集裝箱、快艇等均屬重大件貨物。
2.危險貨物運輸與管理
危險貨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感染與放射等特性的物質,在運輸、裝卸和存儲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毀損或環(huán)境污染等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目前國際危險貨物海運量約占海運貨物總量的50%。國際海事組織依據并為實施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制定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 Code)。我國交通部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guī)》)制定并頒布了《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第一部分《水路包裝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國實施。
《國際危規(guī)》與《水路包裝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適用于包裝危險貨物?!禡ARPOL公約》對油輪運輸,散裝液體化學品運輸的安全問題有具體規(guī)定。此外,《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及設備規(guī)則》(簡稱IBC Code)和我國《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范》對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結構與設備都提出特殊要求。《國際散運液化氣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簡稱IGC Code)對運輸低溫加壓而成液態(tài)貨物的船舶的結構與設備有具體規(guī)定?!秶H危規(guī)》的主要內容包括危險貨物的分類與性質,包裝與標志以及海上安全運輸的要求。
《國際危規(guī)》根據危險貨物的主要特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大類:①爆炸品;②氣體;③易燃液體;④易燃固體;⑤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⑥有毒物質和有感染性物質;⑦放射性物質;⑧腐蝕品;⑨雜類危險貨物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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