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海關稽查制度,加強海關監(jiān)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對被稽查人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tǒng)稱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jiān)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三條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實施海關稽查:(熟悉)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yè)、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yè);
(三)經營保稅業(yè)務的企業(yè);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yè)、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yè)務的企業(yè);
(六)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yè)、單位。
第四條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管理
第五條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yè)務的有關情況。
第六條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yè)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應當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第七條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地記帳、核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資料,但是應當打印成書面記錄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完整保管。
第八條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報送有關進出口貨物的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的資料。
第三章海關稽查的實施
第九條海關應當按照海關監(jiān)管的要求,根據進出口企業(yè)、單位和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制定年度海關稽查工作計劃。
▲第十條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被稽查人)。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第十一條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榻M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二條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關稽查證。海關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tǒng)一制發(fā)。
第十三條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與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熟悉)
(一)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三)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四)經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第十五條海關進行稽查時,發(fā)現(xiàn)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對有關情況經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帳薄、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封存。
第十六條海關進行稽查時,發(fā)現(xiàn)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
第十七條 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地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被稽查人應當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薄、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被稽查人使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記帳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海關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員或其指定的代表應當?shù)綀觯凑蘸jP的要求清點帳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第二十條海關進行稽查時,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yè)、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應當向海關提出稽查報告?;閳蟾鎴笏秃jP前,應當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第二十二條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P>
第四章海關稽查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經海關稽查,發(fā)現(xiàn)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征。[Page]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封存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jiān)管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稽查,發(fā)現(xiàn)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被稽查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P>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報關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二)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條被稽查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或者編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報關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海關總署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tǒng)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guī)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掌握)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Page]
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掌握)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
第九條 海關發(fā)現(xiàn)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xù)展備案。每次續(xù)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xù)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知識產權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