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稽查實施程序
(1)稽查通知:海關實施稽查3日前,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實施:應當組成稽查組,其成員不少于2人。
(3)稽查報告與稽查結論(時間要掌握,參見教材413)
稽查報關報送海關前,應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受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海關應當自受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
2、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熟悉)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3、海關實施稽查時被稽查人的義務(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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