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在中國邊境不論換裝運輸工具與否,通過中國境內陸地繼續(xù)運往境外的貨物。過境貨物由中國境內的經營人代理貨物的所有者,向海關辦理手續(xù)。中國海關對過境貨物過境運輸有如下要求。
1.對同我國簽有過境貨物協定的國家的過境貨物,或屬于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fā)貨的,按有關協定準予過境;對于未同我國簽有上述協定國家的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后準予過境。
2.過境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jiān)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fā)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3.裝載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和裝置。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過境貨物及其運輸車輛或運載設備加封。承運人和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4.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海關在查驗過境貨物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到場。按照海關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在海關查驗記錄上簽字。
5.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6.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后,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過境貨物如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出境,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七)的規(guī)定處理。
7.過境貨物進境后因換裝運輸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儲存時,應當經海關批準并在海關監(jiān)管下存入經海關指定或同意的倉庫或場所。
8.過境貨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運輸途中換裝運輸工具,起卸貨物或遇有其它意外情況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海關或附近海關,接受海關監(jiān)管。
9.過境貨物在境內發(fā)生滅失和短少時(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應當由經營人負責向出境地海關補辦進口納稅手續(xù)。
10.中國政府明令禁止過境的貨物不得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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