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開證申請人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12.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對外出口貨物,結算方式為信用證。假設買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開來信用證,而約定的裝運期已到,為避免影響我國對外履約信譽,我公司仍應按期發(fā)運貨物。
13.在保兌信用證中,開證行和保兌行同樣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14.信用證業(yè)務中,有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15.托收通過銀行進行,所以托收是銀行信用。
16.在承兌交單中,代收行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向進口人交單。
17.匯票和支票是支付命令,本票是支付承諾。
18.支票的受票人必定是銀行。
19.在匯票承兌或付款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
20.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guī)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自出票日起兩年作承兌提示。
21.日內瓦公約不允許簽發(fā)無記名式匯票,因此,轉讓匯票必須背書。
22.對匯票的受讓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均對他負有擔保匯票必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23.特別背書的匯票、空白背書的匯票以及限制性背書的匯票都可以再行轉讓。
24.在使用可轉讓信用證時,受益人有權要求銀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將原信用證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25.議付銀行在經過審核有關單據無誤后,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商)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將票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商。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后,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此向付款銀行索取票款。銀行的這種作法叫做定期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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