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實務概念辨析(二)
(一)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yè)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guī)定有統(tǒng)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fā)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后發(fā)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xù)。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yè)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yè)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并由海關審核后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fā)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yè)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fā)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fā)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guī)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并已辦妥手續(xù)后,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采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guī)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fā)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并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進出口業(yè)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ㄖ陛犑小⒆灾螀^(qū))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后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wèi)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wèi)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fā)證放行”的工作規(guī)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wèi)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
同時, 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fā)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一方面是監(jiān)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guī)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fā)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準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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