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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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1)運費的計算標準。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進口貨物的運費,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2)保險費的計算標準。
按照謇際支付的費用計算。無法確定時,海關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保險費。
(3)郵運貨物運費的計算標準(了解)。
(4)邊境口岸運費的計算標準(了解)。
三、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一)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向買方直接收取或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三)不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稅收、費用
(1)出口關稅。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2)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3)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一出口關稅=FOB/(1+出口關稅稅率)
四、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一)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除特殊情況處,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二)價格磋商程序
納稅義務人需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三)海關不進行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jīng)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要求有擔保放行貨物的權利,即在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在依法向海關提供擔保后,先行提取貨物。
(2)估價方法的選擇權,即如果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和適用次序。
(3)對海關如何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和知情權,即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
(4)對海關估價決定的申訴權,即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二)義務
(1)如實提供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義務,即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時,應當按照《審價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提供發(fā)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根據(jù)海關要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yè)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2)如實申報及舉證的義務,即貨物買賣中發(fā)生《審價辦法》規(guī)定中所列的價格調整項目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jù)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jù)。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3)舉證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chǎn)生影響的義務,即買賣雙方之間雖然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認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chǎn)生影響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其成交價格符合《審價辦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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