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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認可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查、檢測能力持續(xù)、穩(wěn)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jīng)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四十條 認可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建立內(nèi)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
第四十一條 認可機構根據(jù)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認可規(guī)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第四十二條 認可機構委托他人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yè)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
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四十四條 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nèi),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完成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并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對認可結論負責。
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頒發(fā)認可證書,并公布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
第四十五條 認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四十六條 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準、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
認可證書的格式和認可標志的式樣須經(jīng)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 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nèi)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有效的跟蹤監(jiān)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xù)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取得認可的機構的從業(yè)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自行制定的認證規(guī)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
第四十九條 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chǎn)生影響的資助。
第五十條 境內(nèi)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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