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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國家版權局責令甲出版社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2.甲出版社如果要合法出版涉案作品,應當如何操作?
答:1.甲出版社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國家版權局責令甲出版社承擔如下行政責任:責令其停止發(fā)行《Q先生的生活紀實》,同時還沒收侵權圖書的庫存并予以銷毀,罰款1萬元,追回甲出版社付給P的稿費并予以沒收等。
2.甲出版社應當取得多方權利人的授權
《Q先生的生活紀實》 為匯編作品,P作為匯編者對其享有著作權。但是甲出版社要將其出版,不能僅僅取得P的授權,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首先,應當取得Q先生和Y女士的授權。信函和詩文屬于文字作品,墨跡一般屬于美術作品。Q先生和Y女士對此享有著作權,未經(jīng)他們許可,其他人不得匯編出版這些作品。要強調(diào)的是,私人信函往往屬于“未發(fā)表的作品”,還會侵犯坐著的發(fā)表權。
其次.應當取得照片著作權人的授權,授予的權利為攝影作品的出版權。照片屬于攝影作品,其著作權屬于攝影者。
再次,應當取得被匯編的各篇報道文章的著作權人授權。即使是內(nèi)容存在失實之處的報道文章,也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報道文章的作者也對其享有著作權。如果該書的內(nèi)容確屬失實,P就存在著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的“禁載條款”,也應承擔行政責任。
另外,甲出版社在出版《Q先生的生活紀實》一書時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事后又未妥善處理Q先生和Y女士提出的意見,應該就其侵權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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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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