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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乙學院成教部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2.甲出版社的權益是否受到侵犯?
3.原告把乙學院作為被告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1.乙學院成教部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在本案種要斷定乙學院成教部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進行分析。
第一,乙學院是一所學校,成教部是其中的一個教學部門,而給學生和教師都配備涉案圖書,是為了方便在課堂教學中使用該書的內容。因此,從使用作品的目的來看,可以說符合法律在使用目的方面所規(guī)定的“度”——“為學校課堂教學”所需。
第二,成教部所翻印的《題解薈萃》是已經(jīng)出版的圖書,顯然這屬于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因此,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復制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這個“度”。然而,翻印的數(shù)量達到300套,雖尚未超過課堂教學所需(學院還有更多的學生),但是從絕對數(shù)量上來講,無論如何不能說是“少量”,而是數(shù)量很多了。因此,在復制數(shù)量方面,成教部的行為已經(jīng)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少量復制”這個“度”。
第三,成教部翻印涉案圖書后供教師和學生使用是否超出“教學人員”的范圍呢?“教學人員”是指教師,而不包括接受知識的學生。乙學院成教部將所翻印圖書的使用者范圍擴大到200多名學生.在作品使用者的范圍方面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度”。
第四,成教部把翻印的《題解薈萃》以每套收費17元的方式分發(fā)給學生,涉嫌非法出版發(fā)行圖書,并獲取了每套2元的商業(yè)利潤。這樣,成教部的行為在“是否出版發(fā)行”方面也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度”。
第五,成教部銷售翻印本《題解薈萃》的價格是每套17元,低于《題解薈萃》的市場銷售價格,并且銷售數(shù)量達到270套。這勢必會對《題解薈萃》的正常銷售產(chǎn)生影響,從而間接降低著作權人從該作品的銷售中可獲得的版稅數(shù)額。顯然,這種行為屬于“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乙學院成教部的行為超出了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度”,從而侵犯了著作權人A、B、C、D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取報酬權,應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
2.甲出版社的權益也受到了侵犯
甲出版社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的5年內,獨家享有把涉案作品印制成圖書向公眾發(fā)行的專有權利,任何其他個人(包括作者本身在內)或機構都不能實施這種行為。乙學院成教部擅自委托該學院教材印刷部翻印300套《題解薈萃》并銷售給學生,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圖書盜版,在侵犯作者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的同時,也侵犯了甲出版社合法享有的專有出版權。
此外,甲出版社作為圖書《題解薈萃》的出版者,依法享有該書的版式設計權,亦即在該書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之前,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未經(jīng)甲出版社允許,不得使用該書的版式設計。乙學院成教部委托本院教材印刷部印制涉案圖書時,采取的是直接翻印方式。這就勢必使用了原書的版式設計。因此,他們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甲出版社依法享有的版式設計權。
3.把乙學院作為被告的做法于法有據(jù)
本案中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是乙學院成教部副主任G和教材印刷部負責人J,但A、B、C、D四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卻以乙學院為被告,于法有據(jù)。因為,成教部和教材印刷部都是乙學院下屬的機構。它們并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應該由其上級單位承擔責任。因此,作為獨立法人的乙學院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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