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yè)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見附件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取得其他專業(yè)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yè)績成果:
1、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fā)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3、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qū)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于2個。
4、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詢、評估項目不少于5個;
5、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于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yè)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tǒng)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yè)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yè)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6萬字(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jié)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在有國內統(tǒng)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tǒng)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在有國內統(tǒng)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5篇;
5、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全面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yè)(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guī)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咨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fā)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人數(shù)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復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yè)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guī)范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于企業(yè)的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yè)人事部門統(tǒng)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薦。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yè)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復審合格后,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yè)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復審。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復審工作,簽署審查和復審意見,并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審查、復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應當優(yōu)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yè)績突出、業(yè)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本辦法印發(fā)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現(xiàn)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xiàn)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人員,均不在申報范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fā)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查、復查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fā)現(xiàn),停止該地區(qū)或者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并依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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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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