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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二十六)、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yè)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guī)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二十七)、審核國家中藥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二十八)、地圖管理和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zhì)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二十九)、監(jiān)督管理測繪成果質(zhì)量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zhì)量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zhì)量的監(jiān)督管理。
(三十)、審批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拆遷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jīng)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
(三十一)、組織國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三十二)、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測繪法第四十條到第四十五條對二十三種測繪違法的行為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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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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