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tǒng)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考點11】入伙
1.普通合伙人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考點12】退伙
1.普通合伙人
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考點13】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说?,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點14】當然退伙和除名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喪失償債能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否則退伙×
【考點15】財產繼承
1.普通合伙人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2.有限合伙人
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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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