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追索權
1.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表2-4
具體情形 |
法律后果 |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
持票人被拒絕付款未取得拒絕證明的 |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 |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2.追索金額
3.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時間】(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2)3日: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任意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回頭背書】(1)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2)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保證】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偽造】持票人對偽造人、被偽造人均無追索權。
【變造】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fā)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對人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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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