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5】拍賣委托
抵稅物品拍賣的特殊規(guī)定
(1)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2)稅務機關在委托拍賣企業(yè)拍賣抵稅財物之前,應當制作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向被執(zhí)行人(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下達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并且查實需要拍賣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對于依法需要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
(4)抵稅財物除有市場價或其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確定的外,應當委托依法設立并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和價格評估,并將鑒定、評估結果通知被執(zhí)行人。
(5)拍賣抵稅財物應當確定保留價由稅務機關與被執(zhí)行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確定。
【考點6】拍賣實施
中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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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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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2)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出有效證明的; (3)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企業(yè)中止拍賣的; (4)發(fā)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5)其他。 |
(1)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yè)的;
(2)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3)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4)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5)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yè)終止拍賣的; (6)其他。 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xù)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xù)。 |
1.抵稅財物在拍賣一次流拍后,稅務機關經與被執(zhí)行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被執(zhí)行人不同意變賣的,應當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稅務機關應當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
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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