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提示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提示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的,不再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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