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二、稅法原則(4基本+6適用)
1.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公平主義、收合作信賴主義、實質課稅原則
2.稅法適用原則:法律優(yōu)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一)稅法基本原則(4個)
(二)稅法適用原則(6個)
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全國、地方
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對人的效力: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重點)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權威性: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相同效力
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2)按解釋尺度分類
字面解釋: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方法)
限制解釋: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如:個稅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擴充解釋: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四、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區(qū)別 | 聯(lián)系 | |
稅法與憲法 | 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 | 稅法依據(jù)憲法制定 |
稅法與民法 | 1.調整對象不同民法:平等主體財產和人身關系稅法: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2.法律關系的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民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稅法:國家單方意志,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3.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法:民事訴訟,民事責任稅法:行政復議+行政或民事訴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處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不適用于稅收爭議。但涉及稅務行政賠償可適用調解稅法調整手段具有綜合性,民法調整手段較單一 | 稅法借用民法概念、規(guī)則、原則: 1.概念自然人法人、不可抗力 2.規(guī)則民事責任≈納稅責任 3.原則誠實信用≈合作信賴 |
稅法與行政法 | .1稅法具有經(jīng)濟分配性質,經(jīng)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向轉移 2.稅法與社會生產全過程密切相連,深度廣度超過一般行政法 3.稅法為義務性法規(guī),而行政法多數(shù)為授權性法規(guī),少數(shù)義務性法規(guī)也不涉及貨幣收益轉移 | 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xiàn)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解決爭議一般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進 |
稅法與經(jīng)濟法 | 1.調整對象不同經(jīng)濟法:經(jīng)濟管理關系稅法: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 2.法律性質不同經(jīng)濟法:基本為授權性法規(guī)稅法:義務性法規(guī) 3.解決爭議程序不同經(jīng)濟法:協(xié)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稅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 1.稅法有較強的經(jīng)濟屬性,稅法運行過程中伴隨著經(jīng)濟分配的進行2.經(jīng)濟法中許多法律、法規(guī)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jù)3.經(jīng)濟法中的概念、規(guī)則、原則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
稅法與刑法 | 1.調整對象不同刑法:定義犯罪+懲罰稅法:調整稅收權利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刑法:禁止性法規(guī)稅法:義務性法規(guī) 3.法律責任不同刑法:自由刑+財產刑稅法:責任追究形式多樣 | 1.調整對象上有銜接和交叉:“逃避繳納稅款罪” 2.對稅收犯罪的刑罰,在體系和內容上可認為是構成稅法的一部分,但解釋和執(zhí)行上主要依據(jù)刑法 3.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調查程序一致 4.都具有強制性 5.刑法是實現(xiàn)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
稅法與國際法 | - | 1.稅收協(xié)定、公約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稅法有涉外內容 3.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稅法和國際法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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