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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guī)原則
(l)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2)銀行應按規(guī)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營業(yè)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后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yè)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以實名開立,并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要求,存款人符合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撤銷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chǎn)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 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xù)應當注意的事項
銀行對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三、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jīng)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xiàn)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資格:獨立合算的單位。
2.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須經(jīng)人民銀行核準后才能由開戶銀行核發(fā)開戶登記證。
四、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xiàn)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xiàn)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shù)量限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序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無須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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