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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范圍。從理論上說,任何權利都需要相應的救濟,因此,作為公民權利救濟手段的行政復議,它的范圍應當與行政權的范圍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一國的立法實踐中,行政復議的范圍卻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而往往小于行政權的范圍。為此,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和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一、可審請復議的行政行為
(一)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復議范圍內最主要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這類證書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yè)的前提條件。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些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非法干預、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規(guī)賦予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理其所屬人、財、物以及決定產、供、銷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其對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例如,行政機關強制企業(yè)合并,轉讓知識產權等。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事先規(guī)定。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例如,行政機關亂攤派、亂收費、違法集資、違法征收財物等。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而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 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guī)定,凡不屬于上述列舉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二)可申請附帶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二、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相對人對下列事項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不不予受理: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2.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一定層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
3.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復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4.居間行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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