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據制作與改錯(二)
一、匯票
1. 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只有信用證匯票,必須標有說明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有關的出票條款,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完整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一般為:Drawn under (填開證行名稱)、L/C No.(填信用證號)、dated (填開證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項下,一般只列明對價條款,內容包括發(fā)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合同號或發(fā)票號。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點及出票日期。出票地點一般應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單日,該日期不能早于運輸單據,例如發(fā)票的制單日;信用證項下的,同時不得遲于信用證或《UCP600》規(guī)定的交單限期,無論如何,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數字。一般由議付銀行議付時代填。出票地點通常已印好,為議付地點。
托收方式時,匯票出票日期可填寫裝運日與交單給銀行日期之間的任意一天。
3、匯票號碼(No.)
—— 由出票人編寫,一般填寫發(fā)票號碼。
4、匯票金額。匯票的金額和幣值,必須準確無誤,金額不得模棱兩可,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當用托收方法時,匯票金額和發(fā)票金額一般均應一致。信用證項下,如沒有特別規(guī)定,其金額應與發(fā)票金額一致。
(2) 如信用證規(guī)定匯票金額為發(fā)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7%,那么發(fā)票金額應為100%,匯票金額為97%,其差額3%,一般為應付的傭金。
(3) 如信用證規(guī)定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托收,應分做兩套匯票:信用證下支款的按信用證允許的金額支取,以銀行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戶為付款人,發(fā)票金額是兩套匯票相加的和。
(4) 匯票的金額小寫和大寫必須一致。匯票金額不得涂改,不允許加蓋校正章。匯票的金額小寫,由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匯票的金額大寫,由貨幣名稱和文字或數字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寫金額: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貨幣名稱縮寫及阿拉伯數字組成。
例如:USD400.00。貨幣必須與信用證規(guī)定和發(fā)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
◆ 大寫金額: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寫表示。
例如:SAY U.S.DOLLARSFOUR HUNDRED ONLY
◆ 零頭的寫法除了用“cents”外,還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幾種寫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 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繕制:
(1) 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date”(提單日后60天付款)。在匯票空白處注明提單日期,以便兩者分開時,能計算到期日。
假遠期信用證的匯票,在匯票期限欄目處須注明遠期天數。
例:(2008年試題)
90天假遠期信用證,出口商在填寫匯票時,應在付款期限欄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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