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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的保險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中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有著許多強制性條款,比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要求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必須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否則會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假如保險合同無效,會牽扯到權利義務的重新劃分和承擔。那么,在實踐中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產(chǎn)生的后果呢?
《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如果保險合同無效的話,則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么在保險合同無效,則保險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間首先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即保險人返還給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費,投保人(受益人)返還給保險人已經(jīng)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既可能是保險人的過錯,也可能是投保人的過錯。假如保險人有過錯,保險人應賠償給投保方因保險合同無效所受的損失,該損失不應當是保險標的因災害事故所致的損失,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的利息損失。因為保險合同標的的損失與簽訂自始無效的保險合同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按照保險原理,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是各種災害事故,而不是由無效的保險合同的簽訂引起,因此,保險合同無效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因此,在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各自的損失應當包括投保人向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工本費支出、員工工資、管理費用、賠款利息(若已付賠款)等。
因保險合同無效造成財產(chǎn)的損失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在確定了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確定按過錯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是投保人的過錯,投保人應賠償保險人損失,管理費等支出的費用;若是保險人的過錯,保險人應賠償投保人的保險費利息損失;若保險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就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人承擔一定的保險費利息損失,而投保人承擔一定的管理費等支出。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的處理方式應是:保險人退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不再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因災害、事故引起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已獲得保險金的,應如數(shù)退還給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保險費利息、保險人管理費等支出乃至賠付保險金的利息,保險雙方應根據(jù)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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