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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應是合法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在我國,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
1、明示形式
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于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xiàn)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xù)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審核批準、登記等。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言語表達其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諸如當事人之間當面交談、電話聯(lián)系等??陬^形式是社會公眾在社會生活中廣泛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其優(yōu)點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觀記載,在發(fā)生糾紛時難于取證,所以,口頭形式大多用于即時清結的小額交易行為,而金額較大的、非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行為人以文字符號為表達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優(yōu)點是通過文字符號將行為人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客觀地記載于一定的載體上,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和便于民事糾紛的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各種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①.視聽資料,就是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等所反映的聲音和形象以及電子計算機所儲存地資料表現(xiàn)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②.公證就是由公證機關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審查并加以證明的方式。公證的作用僅僅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上真實的和合法的。當發(fā)生爭議時,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認公證的效力。應當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行為未經公證的,并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③.審核批準就是指依法必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批準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登記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須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國,基于不動產的公信原則。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都依法要辦理登記。這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形式。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行為人雖然并沒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tài)就是表達同意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
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是有嚴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行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二、根據其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三、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四、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五、根據其相互間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于主行為。
六、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fā)生法律后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雙務行為和單務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2、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四、行為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無效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為一獨立的概念,并且其實質為合法行為,但在實際中,民事行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國民法創(chuàng)制了上一位階的概念--民事行為。
下列為無效民事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純獲利民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行為要經過其代理人的追認,因此可視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民事行為需要經過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未追認期間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其中,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確定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為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下列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期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屆滿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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