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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人身權
一、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1)人身權與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組織體不可分離。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3)人身權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權的類型及其法律保護
(一)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權類型及其法律保護
公民的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自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
權等具體類型。身份權是以自然人的身份關系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親權、配偶權等。
(二)法人的人身權類型及其法律保護
法人人身權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七節(jié)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或其他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1)從責任的性質看,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以財產性的經濟補償為主。
(2)從處理糾紛的原則看,民事責任一般都是以損失填補和恢復原狀為原則。
(3)從財產的歸屬看,補償金一般歸屬于受害人。
(4)從強制的程度看,民事責任除法律規(guī)定外,往往還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可以自行協(xié)商,或減或免,國家一般不干預。
二、民事責任的類型
1.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2.單方責任與混合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由一方依法單獨承擔對他方的民事責任。混合責任,是指由各方依法對其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
3.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單獨責任,是指依法由一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是指依法由數(shù)人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如共同侵權民事責任。
4.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根據(jù)所適用的歸責原則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5.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根據(jù)共同責任中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6.違反合伺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jù)責任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這是對民事責任的基本分類。
三、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繼續(xù)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四、侵權的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
(1)損害事實。
(2)違法行為的存在。
(3)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主要包括:①自助行為;②正當防衛(wèi);③緊急避險;④受害人過錯;⑤不可抗力;⑥意外事件。
3.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用戶因使用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3)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行為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告須證明其所受損害與被告違法污染環(huán)境之間有因果關系。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施工人能證明其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這些標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則不必承擔責任。
(6)建筑物等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4.侵權損害的賠償
它可分為以下幾類:
①侵害財產權的賠償;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③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④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⑤共同侵權造成的損害的賠償;⑥雙方都有過錯和雙方都無過錯時的責任分擔;⑦行為人為公益或他人利益而受到損失的賠償。
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
第八節(jié) 訴訟時效與期間
一、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又稱為普通訴訟時效,是民法規(guī)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guī)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適用于法律、法規(guī)特別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以下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此外,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4年。
2.訴訟時效的開始和中止
(1)訴訟時效的開始,是指訴訟時效起算的開始。
(2)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發(fā)生法定事由,原來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以下幾種:①提起訴訟;②主張權利;③承諾履行。
4.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對于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給予適當?shù)难娱L。
二、期間
期間,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段。
根據(jù)期間的產生原因,期間分為為法定期間、指定期間和約定期間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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