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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一、期限
期限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時間,其可分為期日與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的特定時間,例如某日、某月或某年。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時間長度中的某一點,而這一點是不可分的,其雖非瞬間,但無繼續(xù)的觀念。期間,是指從起始的時間到終止時間所經(jīng)過的時之區(qū)間,例如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這前一個時間是起始時間,后一個時間為終止時間,其間繼續(xù)的時間就是期間。期間的特征是表示時間長度中的某一點到某一點的區(qū)間。與期日所表示的時間之“點”不同,它是表示時間之“線”。
二、期限之效力
民法上把民事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期日或期間稱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均須于一定期日或期間內(nèi)發(fā)生其效力。期限的效力有:
(1)決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由期限決定。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開始,自死亡之日終止;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等等。
(2)決定民事權利取得、喪失及變更,即民事權利的取得、喪失或變更由期限決定。例如所有權從財產(chǎn)交付之時起移轉;民事權利請求訴訟保護的時效期間;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等等。
(3)決定民事義務的存在與否,即民事義務的承擔由期限決定。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在債的關系有效期間債務人的給付義務;在專利權存續(xù)期間的實施義務,等等。
三、期限之性質及類型
(一)期限的性質
盡管人們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能根據(jù)其意志決定,例如訂立合同、決定結婚等,但這只是對時間的選擇,因為任何人都無法排除時間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質上屬于事件而不屬于行為,這一事件屬于法律事實范疇。
(二)依民事主體時期限有無選擇權,期限分為三種類型
1、約定期限。這是指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確定的期限。例如履行債務的期限、所有權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這是指法律強行規(guī)定的期限。例如訴訟時效期間、未成年人狀態(tài)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時允許當事人約定其期限時,優(yōu)先適用約定期陽。例如所有權從財產(chǎn)交付時移轉(法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只有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時,才適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期限時,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確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決宣告之日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實質,也是法定期限,其與法定期限的區(qū)別,只是法律將確定期限的“法定”權授予法院或仲裁機關而已。
四、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間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是自然計算法,即以實際經(jīng)過的時間為計算期間的時間。例如9月9日下午5時到9月16日上午10時,期間分秒不差;二是歷法計算法,即以日歷所定的年、月、日為計算單位,所稱年,不論平閏年一律定為365日,所稱月不論大小皆為30日。歷法計算法雖不精確,然頗為便利。依民法通則第154條規(guī)定,兩種期間計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歷法計算法,而約定期限,允許當事人選擇,如未約定何種計算方法,則推定以歷法計算法確定其約定期限。
五、期間的始期與終期
(一)始期
以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其開始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但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人的年齡,自出生之時起計算,其起算點,包括出生之日,此為例外。
(二)終期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yè)務活動時間的,截止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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