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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yè)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業(yè)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qū)別。雖然合伙企業(yè)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象法人企業(yè)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比,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合伙企業(yè)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擁有較大的控制權。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許多國家在合伙的定義中規(guī)定了合伙人對合伙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美、法、德等國家的合伙類法律都規(guī)定,全部合伙人(股東)以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公司債權人擔保,一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時,所有股東應以其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以完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為止。美國破產法第723條(a)款規(guī)定,如果合伙財產不足以抵債,該合伙人都有責任對債權人償付不足的部分。法國破產法第97條規(guī)定,法人(法國的合伙被賦于法人地位)處于停止支付狀態(tài),由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停止支付的標志是債務人處于絕望境地、失去所有信譽、資產負債率嚴重失衡以致沒有任何好轉的可能。德國商法典第128條規(guī)定,全體債務人作為一個總債務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每個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不只是承擔追加入股的義務)、主要(不只是在公司承擔清償責任之后)、完全(不是僅限于貨幣債務清償)承擔責任,即在必要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在法院作出強制執(zhí)行的裁決后,要求某個股東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
上述規(guī)定看上去似乎對合伙人不利,增大了合伙人的風險,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也增加了合伙的對外信譽,因為與合伙打交道,其債務清償更有保障。信譽提高意味著效益增長,能為合伙人帶來更大收益,這與無限責任相比還是利大于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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