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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預習講義(25)
FOB貿(mào)易條件下裝船訂艙三點注意
FOB貿(mào)易術語的實際使用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各種問題和爭議,影響貿(mào)易的正常進行。要很好地使用FOB術語,必須處理好裝船訂艙的三個問題。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租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貿(mào)易術語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后,包括在運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以“船舷為界”是說以風險劃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的界限,因為裝船作業(yè)是一個連續(xù)的過程,它包括貨物從岸上起吊,越過船舷,裝入船艙。
如果賣方承擔了裝船的責任,他必須完成上述作業(yè),而不可能在船舷辦理交接。在實際業(yè)務中,F(xiàn)OB合同的賣方往往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或雙方確定的習慣做法,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港實際裝在船上,并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
關于裝船費用負擔問題,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裝船的主要費用,而不包括貨物上船后的整理費用,即理艙費和平艙費。但在實際業(yè)務中,并非都按這一統(tǒng)一模式規(guī)定,而是出于不同考慮,可有不同規(guī)定方法,這在下面會具體論述。
2.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含義,買方應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對方,而賣方負責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買方不按期派船,賣方有權撤銷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或有權代買方租船裝運,或憑裝運地倉庫單代替提單索取貨款。如果未經(jīng)賣方同意,船只提前到達,則賣方不負責支付空艙費或滯期費。相反,如果買方按期派船,而賣方未能及時備貨按期裝船,則賣方應支付由此造成的滯期費和空艙費。
在FOB條件下,有時買方可能委托賣方代其租船訂艙,但這僅屬委托代辦性質(zhì),賣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賣方租不到船只或訂不到艙位,其風險由買方自負,買方無權向賣方提出賠償損失或撤銷合同。
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guī)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強聯(lián)系,密切配合,以保證船貨很好的銜接。
3.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FOB定義,賣方應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而買方應負責貨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大宗商品按FOB條件成交時,買方通常采用租船運輸。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負擔裝卸條件出租船舶,故買賣雙方容易在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上引起爭議。為此,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應在FOB后另列有關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以及責任,這就導致了FOB的一些變形。常見的有下列幾種:
(1)FOB Liner Term(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運輸?shù)淖龇▉磙k,即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打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訂艙的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即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這一術語一般使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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