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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承包人的索賠要求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①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的過失;
③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不是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④承包人在事件發(fā)生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出了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因砂場地點的變化提出的索賠不能被批準,原因是:
①承包人應對自己就招標文件的解釋負責;
②承包人應對自己報價的正確性與完備性負責;
③作為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人可以通過現(xiàn)場踏勘確認招標文件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用砂質(zhì)量是否合格,若承包人沒有通過現(xiàn)場踏勘發(fā)現(xiàn)用砂質(zhì)量問題,其相關風險應由承包人承擔。
(3)該算法不合理。因窩工閑置的設備按折舊費或停滯臺班費或租賃費計算,不包括運 轉(zhuǎn)費部分;人工費損失應考慮這部分工人調(diào)做其他工作時工效降低的損失費用,一般用工日單價乘以一個測算的降效系數(shù)計算這一部分損失,而且只按成本費用計算,不包括利潤。
(4)可以批準的延長工期為19天,費用索賠額為32萬元人民幣。原因是:
①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現(xiàn)的設備故障,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不應考慮承包人的延長工期和費用索賠要求。
②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業(yè)主遲交圖紙引起的,為業(yè)主應承擔的風險,應延長工期為14天。成本損失索賠額為14天×2萬/天=28萬元,但不應考慮承包人的利潤要求。
③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屬于雙方共同的風險,應延長工期為3天。但不應考慮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要求。
④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電屬于有經(jīng)驗的承包人無法預見的自然條件變化,為業(yè)主應承擔的風險,應延長工期為2天,索賠額為2天×2萬/天=4萬元。但不應考慮承包人的利潤要求。
(5)業(yè)主不應在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違約損失賠償金。因為設備故障引起的工程進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誤。如果承包人能夠通過施工方案的調(diào)整將延誤的工期補回,不會造成工期延誤。如果承包人不能通過施工方案的調(diào)整將延誤的工期補回,將會造成工期延誤,所以,工期提前獎勵或拖期罰款應在竣工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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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