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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發(fā)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fā)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核發(fā)土地證書。供應已發(fā)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fā),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fā)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fā)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fā)整理后,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例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guī)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 )的事業(yè)單位。
A.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
B.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成立
C.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D.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E.統(tǒng)一承擔本行政轄區(qū)內土地儲備工作
答案:ACDE
解析: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承擔本行政轄區(qū)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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