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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 概述: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yè)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zhí)行,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執(zhí)行相應的專項排放標準。
2.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詞術語:
4.指標體系:本標準規(guī)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設置了三項指標。
⑴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⑵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guī)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任何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⑶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guī)定無組織排放的監(jiān)控點及相應的監(jiān)控濃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標準分級:標準規(guī)定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huán)境空氣質量功能區(qū)類別,執(zhí)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
一類區(qū)禁止新、擴建污染源,現有污染源改建執(zhí)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6.有關排氣筒高度的規(guī)定:
6.1排氣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zhí)行。
6.2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氣筒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zhí)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若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zhí)行。
6.5參照點:一般應設于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2~50m范圍內。
監(jiān)控點:一般應設于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2~50m范圍內。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一般設于排放源下風向的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若預計無組織排放的最大落地濃度點越出10m范圍,可將監(jiān)控點移至該預計濃度最高點。
7.檢測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7.1本標準規(guī)定排氣筒廢氣、無組織排放和特殊情況下的監(jiān)測指標,均指任何1小時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7.2排氣筒廢氣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7.3無組織排放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7.4特殊情況下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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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