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高頻考點:水防法細則
水防法細則:
第32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注意:
(1)本條是針對水源保護區(qū)
(2)縣級以上政府環(huán)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3)地下水源水質標準為《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3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 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34條 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y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35條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36條 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37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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