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經濟法
一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制度是使市場交易得以實現(xiàn)并得到保障的法律制度,它是人類社會最為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
2 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協(xié)商、議定,最終確定和認可其內容的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構成要件:1)內容具體確定2)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生效時間:到達生效立法體例。數(shù)據(jù)電文合同,指定系統(tǒng),進入該系統(tǒng)的時間;未指定系統(tǒng),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
要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因撤回而不發(fā)生效力。
要約不得撤消: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承諾構成要件:1)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3)承諾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以信件或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fā)之日或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新要約: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電文方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時間的確定方式與確定要約到達時間方式相同。
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成立時間取決于承諾生效時間。
合同成立時間:1)合同書形式,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準。2)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以之前簽定確認書時為準。3)口頭形式,承諾一通知形式做出,承諾到達時合同成立。4)口頭形式,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做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相互接觸和協(xié)商期間產生的注意義務,它包括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協(xié)助、相互通知、相互保護,及對合同有關事宜給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義務。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須滿足以下要件:1)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生不履行義務的行為。2)當事人實施以下行為:①當事人一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泄密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的行為。3)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4)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5)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有過錯。
3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即已經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含義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xiàn)了自愿訂立合同的原則,而合同效力制度則體現(xiàn)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的主體合格。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3)沒有處分權的行為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通則》規(guī)定: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關系盡快確定下來,《合同法》賦予了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以前,善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利。
行為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三種情形。
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表見代理,超越代表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的,則不能適用上述規(guī)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承擔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與相對人自行承擔合同責任。
無效合同特征:違法性,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合同無效類型: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導致合同可變更或者可撤消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對合同是變更還是撤消,由享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用選擇,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消。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撤消權人的撤消權,則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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