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市政設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資興建。該項目為該省建設規(guī)劃的重點項目之一,且已經(jīng)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資計劃,概算已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shù)資料齊全?,F(xiàn)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人在國家級報刊發(fā)布招標公告,因估計除本市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外,還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故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準備分別用于對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業(yè)投標價的評定。招標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其中說明,8月10~11日在招標人總工程師室領取招標文件,9月5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五家承包商均領取了招標文件。8月18日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統(tǒng)一作了書面答復,隨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xiàn)場踏勘。9月5日這五家承包商均按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標文件后發(fā)現(xiàn)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小時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并宣讀該四家承包商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nèi)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技術(shù)專家3人,經(jīng)濟專家2人。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四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C、D、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承包商B為中標人。由于承包商B為外地企業(yè),招標人于9月8日將中標通知書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標通知書。最終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招標投標法》中規(guī)定的招標方式有哪幾種?
2.該工程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是否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什么?
3.從招標投標的性質(zhì)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具體是指什么?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nèi)容?
5.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斷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招標投標法》中規(guī)定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2.違反有關規(guī)定。因為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該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資興建的省級重點項目,所以應采取公開招標。
3.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招標公告,要約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fā)出剮中標通知書。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投標單位組織與機構(gòu)和企業(yè)概況;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如財務狀況、管理人員情況、勞動力和施工機械設備等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各種獎勵和處罰等)。
5.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要之處如下。
(1)不妥之處: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
理由:本項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不妥之處: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
理由:不應編制兩個標底?!墩袠送稑朔ā芬?guī)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采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3)不妥之處: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作了書面答復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xiàn)場踏勘。
理由:現(xiàn)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4)不妥之處: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
理由:招標人不應僅宣布四家承包商參加投標。按國際慣例,雖然承包商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因此招標人應宣讀其名稱,但不宣讀其投標文件的其他內(nèi)容。
(5)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理由: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shù)、經(jīng)濟專家,—般招標項目應采取(從專家?guī)熘?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項目顯然屬于一般招標項目。
(6)不妥之處: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理由: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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