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的備考強化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zhèn)淇?/font>2013年經濟師考試!!
六、民事責任
(一)概念
考試內容 :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
考試內容: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
2.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3.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考試內容:侵權的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財產損害
包括誤工損失、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等。
(2)人身損害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yǎng)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3)精神損害
(4)其他相關規(guī)定
①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②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③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④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⑤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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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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