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經(jīng)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二章物權法律制度中所有權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jīng)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權的獨占性 | 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對于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
(2)所有權的全面性 | 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但所有權人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shù)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xiàn)其意志和利益 |
(3)所有權的單一性 | 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
(4)所有權的存續(xù)性 | 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jīng)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xù) |
(5)所有權的彈力性 |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 |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 生產(chǎn) |
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志占有無主動產(chǎn)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 |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情形 | |
發(fā)現(xiàn)埋藏物和隱藏物: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 | |
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 |
拾得遺失物: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也應當歸還失主 | |
國有化和沒收 | |
(2)繼受取得 | 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chǎn)的所有權為取得的前提條件 |
(3)善意取得 | 受讓人以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chǎn),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jīng)占有了該財產(chǎn)。不動產(chǎn)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如果沒有完成登記,則受讓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
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原因而消滅,如權利人轉讓或拋棄物權或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等,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客體并未消滅。
(2)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
(三)共有
共有:多個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chǎn)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據(jù)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shù)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應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種:(1)夫妻共同財產(chǎn);(2)家庭共同財產(chǎn);(3)遺產(chǎn)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qū)別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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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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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的原因不同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 |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
(2)標的物不同 |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shù),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shù) |
(3)權利的享有不同 |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4)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xié)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四)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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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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