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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
1.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規(guī)范所調(diào)整的、在民事流轉(zhuǎn)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nèi)容]三個要素。
3.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5.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法人可以分為[企業(yè)法人]、[非企業(yè)法人]。
7.企業(yè)法人依法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8.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9.非企業(yè)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
10.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這些組織應當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主要內(nèi)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lián)營體、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
12.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合同指向的對象]。
13.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14.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并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
15.某建設單位與某水泥廠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
16.某單位為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與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簽訂了一份購買一棟宿舍樓的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物]。
18.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19.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為]。
20.建設工程施工安裝合同的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為]。
21.就某知識產(chǎn)權雙方達成了購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單位與某設計院就購買該設計院設計專利簽訂了合同,此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3.合同當事人就某項技術秘密達成了購買合同,此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況下的公知技術簽訂的合同法律關系的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26.合同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合同的[具體要求]。
27.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
二、代理關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的具體表現(xiàn)為[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權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稱為[法定代理]。
6.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據(jù)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適用條件:[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9.[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jīng)濟活動。
10.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11.無權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不做否認表示]、[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2.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代理行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4.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的是:[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5.導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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