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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
一、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含義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英文名稱是“Managing Congtractor”,簡稱“MC”,“管理型承包”。它不同于施工總承包模式。采用該模式時,業(yè)主與某個具有豐富施工管理經(jīng)驗的單位或者多個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或合作體簽訂施工總承包管理協(xié)議,由其負責整個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
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而具體工程的施工需要再進行分包單位的招標與發(fā)包,把具體工程的施工任務分包給分包商來完成。但有時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擔部分具體工程的施工,這時它也可以參加該部分工程的投標,通過競爭取得施工任務。
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比較
1.工作開展程序不同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一般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對許多大型工程項目來說,要等到設計圖紙全部出齊后再進行工程招標,顯然是很困難的。
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對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換句話說,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投標可以提前到項目尚處于設計階段進行。另外,工程實體可以化整為零,分別進行分包單位的招標,即每完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圖就招標一部分,從而使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整個項目設計階段尚未完全結束之前進行。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2.合同關系不同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
3.對分包單位的選擇和認可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業(yè)主同意將某幾個部分的工程進行分包,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由業(yè)主認可;而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單位的選擇都是由業(yè)主決策的。
業(yè)主通常通過招標選擇分包單位。一般情況下,分包合同由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但每一個分包人的選擇和每一個分包含同的簽訂都要經(jīng)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因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要承擔施工總體管理和目標控制的任務和責任。如果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認為業(yè)主選定的某個分包人確實沒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而業(yè)主執(zhí)意不肯更換分包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可以拒絕認可該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擔該分包人所負責工程的管理責任。
有時,在業(yè)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
4.對分包單位的付款
可以通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業(yè)主直接支付。
5.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合同價格
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一定百分比計取,也可以確定一個總價),而不需要確定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這也是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標可以不依賴于施工圖紙出齊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價,由于是在該部分施工圖出齊后再進行分包的招標,因此應該采用實價(單價或總價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施工總承包字處理模式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相比具有以下優(yōu)點:
(1)合同總價不是一次確定,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完成以后,再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確定該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因此整個項目的合同價,因此整個項目的合同總額的確定較有依據(jù);
(2)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發(fā)包,都通過招標獲得有競爭力的投標報價,對業(yè)主方節(jié)約投資有利;
(3)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只收取總包管理費,不賺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4)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就可以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可以邊設計邊施工,可以提前開工,縮短建設周期,有利于進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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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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