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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資料:講義(14)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二)仲裁員的產生
1.合議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根據《仲裁法》第3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重點解析:
1.仲裁庭的組成是考試經常涉及的知識點,必須掌握。
2.對于何種情形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能夠理解就行了。
2Z203043了解仲裁裁決的撤銷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仲裁裁決作出后,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四)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三、法律規(guī)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
(二)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重點解析:
對于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需要很好掌握,因為這是“一裁終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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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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