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的設計與構造要求
( 1 )木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結構的受壓或受彎構件,對于在干燥過程中容易翹裂的樹種木材用作析架時宜采用鋼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對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 15m ,對于方木不應大于 12m ,且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裂縫危害;
2 )木屋蓋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須用內(nèi)排水時,不應采用木質(zhì)天溝;
3 )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采用膠合木構件或膠合木結構;
4 )必須采取通風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蟲蛀;
5 )合理減少構件截面的規(guī)格,以符合工業(yè)化生產(chǎn)的要求;
6 )應保證木結構,特別是鋼木析架在運輸和安裝過程中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
7 )地震區(qū)設計木結構,在構造上應加強構件之間、結構與支撐物之間的連接,特別是剛度差別較大的兩部分或兩個構件之間的連接必須安全可靠。
( 2 )在可能造成風災的臺風地區(qū)和山區(qū)風口地段,木結構的設計應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強建筑物的抗風能力。盡量減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閉出檐;瓦面宜加壓磚或坐灰;山墻采用硬山;檁條與桁架(或山墻)、桁架與墻(或柱)、門窗框與墻體等的連接均應采取可靠錨固措施。
( 3 )抗震設防烈度為 8 度和 9 度地區(qū)設計木結構建筑,可根據(jù)需要采用隔震、消能設計。
( 4 )在結構的同一結點或接頭中有兩種或多種不同的連接方式時,計算時應該考慮一種連接傳遞內(nèi)力,不得考慮幾種連接的共同工作。
( 5 )桿系結構中的木結構,當有對稱削弱時,其凈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構件毛截面面積的 50 % ;當有不對稱削弱時,其凈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構件毛截面面積的 60 %。
( 6 )受彎構件的受拉邊,不得打孔或開設缺口。
( 7 )圓鋼拉桿和拉力螺栓的直徑,應按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12mm 。
( 8 )析架的圓鋼下弦、三角形析架跨中豎向鋼拉桿、受振動荷載影響的鋼拉桿以及直徑等于或大于 20mm 的鋼拉桿和拉力螺栓,都必須采用雙螺帽。
( 9 )木結構的鋼材部分,應有防銹措施。
( 10 )在房屋或構筑物建成后,應按 《 規(guī)范 》 附錄 D 對木結構進行檢查和維護。對于用濕材或新利用樹種木材制作的木結構,必須加強使用前和使用后第 1~2 年內(nèi)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