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
(二) 掌握仲裁、民事訴訟
(三) 掌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四) 熟悉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五) 熟悉法律責任
(六) 了解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及其相應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 (國家立法機關) 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 “法”。
(二)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規(guī)范性。
(4)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 (公民)、組織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四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做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學上所稱的法的形式淵源,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tài),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chuàng)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qū)的法;規(guī)章;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二) 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做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tǒng)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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