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二)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
(三)掌握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追索
(四)掌握銀行汜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銀行卡的分類、銀行卡清算市場和銀行卡收單
(七)熟悉預付卡的分類和相關規(guī)定
(八)熟悉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結算紀律與違反結算紀律的法律責任
(十)了解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國內信用證
(十二)了解票據防偽
[考試內容]
第七節(jié) 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
一、票據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票據具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如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如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票據權利時效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镀睋ā犯鶕煌闆r,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shù)睦妗?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等。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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