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以下簡稱免試)管理工作,根據《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負責免試管理工作,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qū)免試資格審核工作。
第三條 符合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為高級經濟師(或本專業(yè)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可免試《經濟法》科目;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為高級工程師(或本專業(yè)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可免試《建筑工程評估》科目或者《機電設備評估》科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為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本專業(yè)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可免試《財務會計》科目。
第四條 申請免試的人員,應當在中評協網站“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考試平臺)下載并填寫《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申請表》,并提供身份證原件、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批準文件,報所在地地方協會審核。
第五條 地方協會應當審核高級技術職稱證書的真實性。簽發(fā)高級技術職稱批準文件的機構不屬于省部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機構的,應當審查該機構的高級技術職稱評審資格。
第六條 地方協會應當自收到免試申請材料后30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免試申請人。對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將其相關信息錄入考試平臺。
第七條 免試申請人取得免試資格后,免試科目長期有效,不得提出變更免試科目。
第八條 地方協會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qū)本年度免試審核情況報中評協備案。內容包括:
(一)年度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資格審核情況報告;
(二)年度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人員匯總表(見附表1);
(三)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申請表(見附表2);
(四)免試申請人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高級技術職稱批準文件復印件。
第九條 中評協應當對地方協會免試資格審核工作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取消免試資格;對違規(guī)的工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所在地方協會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年度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人員匯總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年 月 日
序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 免試科目(劃“√”) | |||
機電設備評估 | 建筑工程評估 | ||||||
合計 | 人 | 人 | 人 | 人 |
附表2
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免試申請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
身 份 證 號 | 兩寸藍底 免冠證件照 | ||||||||||||
技術職稱 | 職稱評定時間 | ||||||||||||
工作單位 | 聯系電話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申請 免試 科目 (劃“√”) | 經濟法 | 財務會計 | 機電設備評估 | 建筑工程評估 | |||||||||
申請人應對上述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簽名確認 | 簽 名: 年 月 日 | ||||||||||||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對技術職稱的 確 認 | 人事主管簽名: 蓋 章 年 月 日 | ||||||||||||
地 方 協 會 意 見 | 負責人簽名: 蓋 章 年 月 日 |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